??2022噪聲新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來了,噪聲污染防治有法可依
《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將于今年6月5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同時廢止。近年來,廣場舞音樂、高音喇叭促銷等社會生活帶來的噪音擾民問題日益突出。 《噪聲污染防治法》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聲環境的義務,同時享有獲取聲環境信息、參與和監督噪聲污染防治的權利。噪音污染。今天我們首先解讀一下《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的相關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
??(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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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頭?記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噪聲污染防治標準與規劃
??第三章噪聲污染防治監督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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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工業噪聲污染防治
??第五章建筑施工噪聲污染防治
??第六章交通運輸噪聲污染防治
??第五章建筑施工噪聲污染防治
??第六章交通運輸噪聲污染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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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p>
??第一條 為了防治噪聲污染,保障公眾健康,保護和改善人居環境,維護社會和諧,促進生態文明,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噪聲,是指工業生產、建筑施工、交通運輸和社會生活中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
??本法所稱噪聲污染,是指噪聲排放超過標準或者未依法采取防治措施,產生噪聲,干擾正常生活、工作和生活的現象。研究他人。
??第三條噪聲污染防治適用本法。
??因生產經營作業產生的噪聲危害的防治,應當遵守勞動保護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四條噪聲污染防治應當堅持統籌規劃、源頭防治、分類管理、社會共治、損害負責的原則。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噪聲污染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和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將噪聲污染防治工作經費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同級政府預算。
??生態環境保護規劃應當明確噪聲污染防治目標、任務、保障措施等。
??第六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噪聲污染防治質量負責。采取有效措施,改善本行政區域的聲環境質量。
??國家實行噪聲污染防治目標責任制和考核制度,將噪聲污染防治目標完成情況納入考核內容。
??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國務院的規定,明確有關部門對噪聲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職責,建立根據需要建立噪聲污染防治工作協調聯動機制,加強部門協調配合和信息共享,推動本行政區域噪聲污染防治工作。
??第八條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全國噪聲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噪聲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公安、交通、鐵路監督管理、民航、海事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預防和控制疫情實施監督管理??刂平ㄖ?、交通和社會生活噪聲污染。
??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協助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做好噪聲污染防治工作。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聲環境的義務,同時享有獲取聲環境信息、參與和監督噪聲污染防治工作的權利。
??產生噪聲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減少噪聲污染。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噪聲污染防治法律、法規和知識的宣傳教育和普及,提高公眾噪聲污染防治意識,引導公眾依法參與噪聲污染防治工作。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噪聲污染防治法律法規和知識的公益宣傳,對違反噪聲污染防治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監督。
??國家鼓勵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社會團體、公共場所管理者、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者、志愿者等開展噪聲污染防治法律法規和知識的宣傳和控制。
??第十一條國家鼓勵和支持噪聲污染防治科學技術的研究開發、轉化和推廣,加強噪聲污染防治專業技術人員的培訓,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噪聲污染防治技術進步與產業發展。
??第十二條對噪聲污染防治工作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噪聲污染防治標準與規劃
??第十三條國家推動噪聲污染防治標準體系建立。
??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制定健全噪聲污染防治相關標準,加強銜接以及標準之間的協調。
??第十四條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制定國家聲環境質量標準。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國家聲環境質量標準、國土空間規劃和土地利用狀況,劃定本行政區域內各項聲環境質量標準的適用范圍;將居住、科研、公共衛生、醫療衛生、文化教育、機關團體辦公、社會福利等建筑為主的區域劃為噪聲敏感建筑集中區域,噪聲污染防治加強。
??聲環境質量標準適用區域范圍和噪聲敏感建筑集中區域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十五條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根據國家聲環境質量標準和國民經濟技術條件,制定國家噪聲排放標準和相關環境振動控制標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尚未制定國家噪聲排放標準的,可以制定地方噪聲排放標準;排放標準。地方噪聲排放標準應當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會同發展改革、生態環境、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鐵路監督管理、民航等部門國務院、海事等部門的噪聲污染工業設備、工程機械、機動車輛、鐵路機車車輛、城市軌道交通車輛、民用飛機、機動船舶、電氣電子產品、建筑輔助設備等產品根據聲環境保護的要求和國民經濟技術條件,在其技術規范或產品質量標準中規定噪聲限值。
??前款規定的產品的噪聲限值應當在有關技術文件中注明。禁止生產、進口、銷售不符合噪聲限值的產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生產、銷售的噪聲限值產品進行監督抽查,對特種設備噪聲進行監督抽查例如電梯在使用時。要合作。
??第十七條 聲環境質量標準、噪聲排放標準和其他有關噪聲污染防治標準應當定期評價,并根據評價結果適時修訂。
??第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制定、修訂國土空間規劃及相關規劃,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充分考慮城市和建筑物噪聲的影響。農村開發、改造和建設項目。針對周圍生活環境的影響,統籌規劃,合理安排用地和建筑布局,防止和減少噪聲污染。環境影響的文章、說明或者報告應當包括噪聲污染防治的內容。
??第十九條確定建筑布局,應當按照國家聲環境質量標準和民用建筑隔聲設計相關標準,合理劃定建筑物與交通干線之間的防噪聲距離,應提出相應的方案設計要求。
??第二十條 未達到國家聲環境質量標準的地區所在的設區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制定聲環境質量改善方案及其實施方案,采取有效措施,改善聲環境質量。聲環境質量。
??聲環境質量改善方案及其實施方案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一條制定聲環境質量改善規劃和實施方案,制定、修訂噪聲污染防治相關標準,應當征求有關行業協會、企業事業單位、專家和公眾的意見。
??第三章噪聲污染防治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噪聲排放和振動產生應當符合噪聲排放標準和有關環境振動控制標準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法規。
??產生噪聲的單位和公共場所管理人員應當建立噪聲污染防治責任制度,明確負責人和相關人員的職責。
??第二十三條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噪聲監測和評價標準,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聲環境質量監測網絡,規劃建立聲環境質量監測網絡。國家聲環境質量監測站(點),組織開展全國聲環境質量監測,推進監測自動化,統一發布全國聲環境質量信息。
??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照規定在本行政區域設立聲環境質量監測站(點),組織監測監測本行政區域的聲環境質量,并定期向社會公布聲環境質量狀況。
??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噪聲敏感建筑周邊等重點區域噪聲排放調查監測。
??第二十四條新建、改建、擴建可能產生噪聲污染的建設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第二十五條建設項目的噪聲污染防治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建設項目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配套的噪聲污染防治設施進行驗收,制作驗收報告,并向公眾披露。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工程,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第二十六條 建設噪聲敏感建筑應當符合民用建筑隔聲設計相關標準的要求。在周邊等地建設噪聲敏感建筑物時,也應按規定間隔一定距離,并采取減少振動和噪聲的措施。
第二十七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低噪聲技術和設備的研究、開發和推廣應用,對噪聲污染嚴重的落后技術和設備實行淘汰制度。
??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確定噪聲污染嚴重的工藝和設備限期淘汰,納入國家綜合治理產業政策目錄。
??生產者、進口者、銷售者或者使用者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停止生產、進口、銷售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規定目錄的設備。技術采用者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停止使用列入前款規定目錄的技術。
??第二十八條 對未完成聲環境質量改善規劃目標的地區和噪聲污染問題突出、公眾反映強烈的地區,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省級要會同其他責任人及時整改。約談和整改情況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九條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噪聲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有權對產生噪聲的單位或者場所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人員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不得拒絕、阻礙。檢查部門和人員應當對現場檢查中知悉的商業秘密予以保密。
??檢查人員進行現場檢查,檢查人員不少于兩人,并應當主動出示執法證件。
??第三十條 排放噪聲造成嚴重污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噪聲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處罰可以查封、扣押產生噪聲的場所、設施、設備、工具和物品。
??第三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噪聲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舉報造成噪聲污染的行為。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噪聲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公布舉報電話、電子郵箱等,方便公眾舉報。
??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處理,并對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保密。舉報事項屬于其他部門責任的,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并告知舉報人。舉報人要求答復并提供有效聯系方式的,處理舉報事項的部門應當反饋處理結果等信息。
??第三十二條 國家鼓勵創建安靜社區、安靜車廂等安靜區域,共同維護和諧安寧的生活環境。
??第三十三條 在舉行中等學校招生考試、普通高等學校統一招生考試等專項活動期間,當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部門可以對可能產生噪聲影響的活動時間、區域進行調整。限制性規定,并提前向社會公布。
??第四章工業噪聲污染防治
??第三十四條本法所稱工業噪聲,是指工業生產活動中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的聲音。環境。
??第三十五條 工業企業選址應當符合國家國土空間規劃和有關規劃要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工業企業布局優化工業企業布局。規劃要求防治工業噪聲污染。
??在噪聲敏感建筑集中地區,禁止新建產生噪聲的工業企業,改建、擴建工業企業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業噪聲污染。
??第三十六條產生工業噪聲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減少振動和噪聲,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或者填寫排污登記表。
??實行排污許可證管理的單位,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的,不得排放工業噪聲,并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要求進行噪聲污染防治。
??第三十七條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規定制定本行政區域噪聲重點排污單位名錄應當向社會公開并適時更新。
??第三十八條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對工業噪聲進行自行監測,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向社會公開監測結果,并對工業噪聲的排放情況負責。監測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
??重點噪聲污染物排放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安裝、使用和維護噪聲自動監測設備,并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測設備聯網。
??第五章施工噪聲污染防治
??第三十九條本法所稱施工噪聲,是指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
??第四十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將噪聲污染防治費用計入工程造價,并在施工合同中明確建設單位的噪聲污染防治責任。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制定噪聲污染防治實施方案,采取有效措施減少振動和噪聲。建設單位應當監督建設單位落實噪聲污染防治實施方案。
??第四十一條 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地區進行施工作業,應當優先采用低噪聲施工工藝和設備。
??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公布指導目錄低噪音施工設備并適時更新。
??第四十二條 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地區進行施工活動的,應當對真實、準確負責。
??第四十三條 噪聲敏感建筑集中區域,禁止夜間產生噪聲的施工作業,但因生產工藝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須連續施工搶修、應急施工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需要連續施工的,應當取得當地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指定的部門的證明。當地人民政府,并應當在施工現場顯著位置公告或者以其他方式告知附近居民。
??第六章交通噪聲污染防治
??第四十四條本法所稱交通噪聲,是指機動車、鐵路機車車輛、城市軌道交通車輛、機動車的聲音船舶、航空器等運輸工具在運行過程中產生的對周圍生活環境造成干擾的行為。
??第四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制定、修訂國土空間規劃和交通運輸等相關規劃,應當綜合考慮公路、城市道路、鐵路、城市軌道交通線路、水路、港口、民用機場及其起降航線對周圍聲環境的影響。
??新建公路、鐵路選線設計應盡量避開噪聲敏感建筑集中區域。
??民用新機場選址與噪聲敏感建筑集中區的距離應符合標準要求。
??第四十六條制定交通基礎設施工程技術規范時,應當明確噪聲污染防治要求。
??新建、改建、擴建穿越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的公路、城市高架橋、鐵路、城市軌道交通線路,建設單位應當設置聲屏障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采取減少振動和噪聲的措施,滿足相關交通基礎設施工程的技術規范和標準要求。
??建設單位違反前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責令其制定治理方案并實施。
??第四十七條機動車的消聲器、喇叭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禁止駕駛擅自拆除、損壞消聲器、加裝排氣管等改裝的機動車,以咆哮、超速行駛等方式造成噪聲污染。
??使用機動車音響設備時,應控制音量,防止噪音污染。
??機動車輛應進行維修和保養,以保持良好的性能并防止噪聲污染。
??第四十八條機動車、鐵路機車車輛、城市軌道交通車輛、機動船舶等運輸工具運行時,應當按照規定使用喇叭等音響裝置。
??警車、消防救援車、工程救援車、救護車等機動車輛安裝、使用警報器,應當符合國務院公安等部門的規定;
??第四十九條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公安機關可以劃定禁止機動車行駛、禁止使用揚聲器等的路段、時間。聲響裝置,并向社會公布,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依法設置相關標志、標志。
??第五十條 在車站、車場、港口等場所指揮作業時使用揚聲器的,應當控制音量,減少噪聲污染。
??第五十一條 道路養護管理單位和城市道路養護、維修單位應當加強道路和城市道路的養護、維護,保持減振降噪設施的正常運行。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和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加強對城市軌道交通線路和城市軌道交通車輛、鐵路線路和鐵路機車車輛的維護保養,保持減振降噪正常運行。設施。并按照國家規定進行監測,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并對監測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第五十二條 民用機場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環境影響評價確定的民用航空器噪聲對機場周圍生活環境的影響范圍和程度,根據監測結果,劃定噪聲敏感建筑禁止施工區域,并對施工區域進行限制和控制。
?? 禁止在禁止建設區域新建與航空無關的噪聲敏感建筑。
??確需在限制建設區域建設噪聲敏感建筑的,建設單位應當對噪聲敏感建筑進行建筑隔聲設計,其隔聲設計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建筑隔聲設計相關標準。民用建筑。
??第五十三條民用航空器應當符合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規定的適航標準中有關噪聲的要求。
??第五十四條民用機場管理機構負責機場航空器起降噪??聲的管理。通過優化、運行頻次和時段控制、限制高噪聲航空器運行或對周圍噪聲敏感建筑物進行隔聲降噪等措施,可以預防和減少民用航空器噪聲污染。
??民用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對機場周邊民用航空器噪聲進行監測,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對監測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并定期報告監測結果。監測結果向民航、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
??第五十五條 公路、城市道路、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產生的噪聲造成嚴重污染的,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有關單位對噪聲污染情況進行調查。開展噪聲污染調查評估和責任認定,制定噪聲污染綜合治理方案。
??噪聲污染責任單位應當按照噪聲污染綜合治理規劃的要求,采取管理或者工程措施,減少噪聲污染。
??第五十六條鐵路運營噪聲污染嚴重的,鐵路運輸企業和設區、縣的市人民政府應當開展噪聲污染調查,制定噪聲污染綜合治理方案。 。
??軌道交通企業、設區的市、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其他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噪聲污染綜合治理規劃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減少噪聲污染。
第五十七條 民用航空器起降噪??聲造成嚴重污染的,民用機場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其他有關單位對噪聲進行調查。根據污染狀況,綜合考慮經濟、技術和管理措施,制定噪聲污染綜合治理方案。
??民用機場管理機構、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其他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噪聲污染綜合治理規劃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減少噪聲污染。
??第五十八條制定噪聲污染綜合治理規劃,應當征求有關專家和公眾的意見。
??第七章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
??第五十九條本法所稱社會生活噪聲,是指工業噪聲以外的人類活動產生的噪聲,施工噪聲和交通噪聲。交通噪聲以外擾亂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
??第六十條 全社會應當增強噪聲污染防治意識,自覺減少社會生活噪聲排放,積極開展噪聲污染防治活動,形成人人有責的良好噪聲風尚。讓污染防治氛圍人人參與、人人受益,共同維護和諧平安的生活環境。
??第六十一條文化娛樂、體育、餐飲等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減少噪聲污染。
??第六十二條使用空調器、冷卻塔、水泵、油煙凈化器、風機、發電機、變壓器、鍋爐、裝卸設備以及其他可能造成社會噪聲污染的設備、設施的企業生活單位和其他經營管理人員應當采取優化布局、集中排放等措施,防治和減少噪聲污染。
??第六十三條禁止在商業活動中使用高音廣播揚聲器或者其他連續、反復發出高噪聲的方式進行廣告宣傳。
??商業經營活動中產生的其他噪聲,經營者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聲污染。
??第六十四條 禁止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使用高音廣播揚聲器,但緊急情況和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特殊情況除外。
??在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或者開展娛樂、健身等活動,應當遵守公共場所管理人員對活動區域、時間段、人數的規定。等,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噪聲污染;違反規定使用音響設備產生過大音量。
??公共場所管理人員應當合理規定娛樂、健身等活動的區域、時間段和活動量,并可采取設置噪聲自動監測、顯示設施等措施加強管理。
??第六十五條 家庭及其成員應當養成良好的降低噪聲習慣,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飼養寵物等日?;顒?,避免噪聲干擾周圍人群,相互理解、互諒互讓,共同處理噪聲糾紛,共同解決保持聲環境質量。
??使用家用電器、樂器或進行其他家庭活動時,應控制音量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噪聲污染。
??第六十六條 對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商店、辦公樓等建筑物進行室內裝飾裝修活動,應當按照規定限制營業時間,并采取有效措施。采取措施預防和減少噪聲污染。
??第六十七條新建住宅的房地產開發經營者應當公示房屋可能受噪聲影響的情況以及在銷售場所已采取或者擬采取的防治措施,內容包括它在銷售合同中。
??房地產開發商、新建住宅經營者應當在買賣合同中載明共用設施設備的位置和建筑物的隔音情況。
??第六十八條 居住區內設置電梯、水泵、變壓器等共用設施設備的,建設單位應當合理布置,采取減少振動、噪聲的措施,并符合有關規定。民用建筑隔聲設計標準要求。
??已建成和使用的住宅區電梯、水泵、變壓器等公用設施設備均由專業運營單位維護和管理,符合民用建筑隔聲設計相關標準要求。建筑物。
??第六十九條 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通過制定管理規定,指導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單位、業主商定物業管理區域噪聲污染防治要求?;蛘咂渌问?,業主應當共同遵守。
??第七十條對噪聲敏感建筑集中地區的社會生活噪聲擾民行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單位應當及時勸阻、調解;勸阻、調解無效的,向負有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或者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舉報、投訴,收到舉報、投訴的部門應當處理依法辦事。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七十一條違反本法規定,拒絕、阻礙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噪聲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生產、進口、銷售超過噪聲限值的產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h級、海關沒收違法所得,并處貨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嚴重的,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違反本法規定,生產、進口、銷售、使用落后設備、采用落后工藝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責令改正??h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政府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以下的罰款。處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第七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建設單位建設噪聲敏感建筑不符合民用建筑隔聲設計有關標準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改正,并處建設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法規定,建設單位在禁止建設噪聲敏感建筑區域內新建與航空無關的噪聲敏感建筑的,由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建設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并報有權的人民政府經批準并責令拆除。
??第七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在噪聲敏感建筑集中區域新建工業企業排放噪聲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處十萬元以下罰款,報有權批準的人民政府責令關閉。
??違反本法規定,在噪聲敏感建筑集中地區改建、擴建工業企業,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業噪聲污染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處一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
??第七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或者超過噪聲排放標準排放工業噪聲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責令停產整頓,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第七十六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元;限制生產、停產整頓:
??(一)實行排污許可證管理的單位未按照規定開展工業噪聲自行監測、未保存原始監測記錄或者未按規定進行工業噪聲自行監測的;向社會公開監測結果;
??(二)主要噪聲污染物排放單位未按照國家規定安裝、使用、維護噪聲自動監測設備,或者未與本單位監測設備聯網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第七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項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責令改正: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止施工:
??(一)超過噪聲排放標準的排放施工噪聲;
??(二)在建筑集中區域夜間產生噪聲的噪聲敏感建筑施工作業,未按照規定取得證照的。
??第七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項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罰款;不超過5萬元;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一)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將噪聲污染防治費用計入工程造價的;< /p>
??(二)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制定噪聲污染防治實施方案,或者未采取有效減振、噪聲措施的;設置噪聲自動監測系統,監督管理部門未聯網,或未保存原始監測記錄的;
??(4)因特殊需要需要連續施工作業的且施工單位未按照規定通知附近居民。
??第七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駕駛擅自拆除、損壞消聲器、加裝排氣管等改裝的機動車。違反路段、時間規定的禁止機動車駕駛、使用音響裝置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
??違反本法規定,鐵路機車、城市軌道交通車輛、機動船舶等運輸工具不按照規定使用音響裝置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鐵路監管部門責令停業整頓。管理、海事等或者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軌道交通有關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交通運輸、鐵路監督管理、民航等部門或者城市道路、城市軌道交通有關部門責令停業:經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按照職責責令改正,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拒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公路養護管理單位、城市道路養護維修單位、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鐵路運輸企業未履行維護保養義務,未保持減振降噪設施正常運行;
??(二)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鐵路運輸企業未按照規定進行監控國家規定,或者未保存原始監測記錄的;
??(三)民用機場管理機構、航空運輸企業、通用航空公司未采取預防和減少民用航空器噪聲污染措施的;
??(四)民用機場管理機構未按照國家規定對機場周邊民用航空器噪聲進行監測、未保存原始監測記錄或者未定期報告監測結果的。
??第八十一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元;可以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并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責令停業整頓:
??(一)噪聲排放超標的社會噪聲排放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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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商業經營中使用高音廣播揚聲器或者其他連續、反復發出高噪聲的方式進行廣告宣傳的;其他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聲污染的噪聲。
??第八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責令改正;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單位可以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一)在噪聲敏感建筑物區域使用高音揚聲器的集中;
??(二)在公共場所組織、開展娛樂、健身等活動,不遵守公共場所管理人員對活動區域、時間段、活動量等的規定的。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聲污染,或者違規使用音響設備產生噪聲音量過大的;
??(三)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建筑物的室內裝修活動未按照規定在限定工作時間內進行,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聲污染的;
??(四)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造成社會生活噪聲污染的。
??第八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下罰款: 1萬元以下5萬元以下;已更正,責令停止銷售:
??(一)新建住宅的房地產開發商、經營者未披露該房屋可能受噪聲影響的情況以及已采取或計劃采取的防控措施。在銷售現場拍攝或者未列入銷售合同的;
??(二)新建住宅的房地產開發經營者未明確約定公用設施、設備位??置的銷售合同中的房屋或建筑物的隔音效果。
??第八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以下罰款: 5萬元;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 (一)住宅小區公用設施、設備安裝不合理或者未采取減少振動、噪聲措施的,不符合民用建筑的隔離要求。
??(二)對已建成并使用的住宅小區公用設施設備,專業運營單位未進行維護管理,不符合隔聲設計相關標準要求的的民用建筑。
??第八十五條 噪聲污染防治監督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監察機關或者任免機關、單位依法給予處分。法律。
??第八十六條受到噪聲損害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侵權人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賠償責任、賠償數額糾紛,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可以由負責噪聲污染防治監督管理的部門和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處理。擔心的。
??國家鼓勵產生噪聲的單位、個人和公共場所管理人員與受噪聲影響的單位和個人進行友好協商。通過調整生產經營時間和施工作業時間、采取減振降噪、支付補償、異地安置等措施,妥善解決噪聲糾紛。
??違反本法規定,在社會生活中產生噪音,經勸阻、調解、處理仍不能制止,繼續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學習或者有其他其他行為的。擾亂公共秩序、妨礙社會管理等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八十八條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噪聲排放,是指輻射噪聲的噪聲源。與周圍生活環境的影響;
??(2)夜間,指晚上10:00至晚上10:00之間的時段。以及第二天早上 6:00。起止時間、夜間時段長度為八小時;
??(三)噪聲敏感建筑,是指居住、科學研究、醫療衛生、文化教育、政府機關、社會福利等需要保持安靜的建筑物;
??(四)干線交通線路是指鐵路、高速公路、一級公路、二級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線公路、城市次干道、城市軌道交通線路、高等級內河航道。
??第八十九條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噪聲污染防治的具體辦法。
第九十條 本法自2022年6月5日起施行?!吨腥A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同時廢止。
【以上信息來源: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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